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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谟原则是什么

时间:2020-05-03 22: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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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休谟是欧洲史上著名哲学家,在国际哲学方面有一定的影响,出版的作品一直受到广大读者们的好评,那么休谟原则是什么呢?你是否有了解过呢?以下是小编搜索到的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蓝色色调“的事例

  休谟在《人性论》中提到一个例子。一个人完全熟悉各种颜色,只有一种特殊的蓝色色调没有遇到过。现在把这种颜色的全部色调都放在那个人面前,从最深的色调开始,逐渐降到最浅的色调,中间单缺那个特殊的色调,显然,他在没有那个色调的地方,将会看到一片空白,并察觉到,在那个地方、两个互相邻接的色调要比在其他地方有较大的距离。休谟认为,那个人可以凭他的想象来补充这个缺陷,并使那个特殊的色调的观念呈现在他的心中,即使那种色调从未被他的感官传入到他心中。

休谟原则是什么

休谟原则

  一、事实前提的正确性

  首先,我认为这个例子的事实前提未必成立。即例子中某人可以从一系列由浅到深的色调中看到单缺的那个特殊色调的位置是一片空白。

  这就好比,一个人见过红色和黄色,却没有见过橙色。那么在他的意识中,也许不会意识到这个世界上存在一种介于红色与黄色之间的橙色。同理,在该例子中,在单缺某一特殊蓝色色调的一系列由浅到深的蓝色色调中,那个人可能根本不会意识到在这组色调中缺少了一种他从未见过的那个特殊色调。如果这个事实前提能够***,那么就不会有那个特殊色调的观念呈现在他的心中。这反而证明休谟的观点是正确的:一切简单观念都起源于简单印象。没有通过感官获得印象,就不会有观念。

  二、事例论证的过程

  即使此人可以在单缺某种特殊色调的地方看到一片空白,这个事实也不一定能**休谟的第一条原则:一切简单观念都来自于简单印象。

  书中称,在那个缺少了特殊色调的位置,那个人会察觉到两个互相邻接的色调要比在其他地方有较大的距离。之后他可以凭他的想象来补充这个缺陷,并使那个特殊的色调的观念呈现在他的心中,形成观念。

  认真思考之后,我认为此人形成这种特殊色调的观念可以进行细化。

  首先,那个人通过感官感受到一系列由浅到深的蓝色色调,之后他会形成相邻两种蓝色的色差程度的观念。之后,他发现其中有两个蓝色之间的色差程度比其他相邻色调的色差程度要大得多。他便会意识到色差程度较大的两个蓝色色调中间应该还有一个色调。这个色调便是这一系列色调中缺少的,并且也是他从未见过的。由于他没有见过这个特殊色调,他不会有关于这中特殊色调的简单印象。

  其次,蓝色为什么会有不同的深浅程度?我们可以把蓝色的深浅看成是由于最深的蓝色与白色混合程度的不同造成的。

  这个人能感知到色差、最深蓝色、白色这三个简单印象以及由其推出的简单观念。他明白如何利用在最深的蓝色中添加白色来调整蓝色色调的深浅。因此他运用这一原理,便可以在大脑中将最深蓝色和白色这两种颜色进行混合,形成他所需要那个特殊色调。最终,他在大脑中形成的这个新的色调与其前后两种色调的色差满足他所需要的色差。因而这个在他心中产生的那个特殊色调的观念是一个由几个不同的简单观念推出的复合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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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谟原则

  由此可以看出,这个例子不能**休谟提出的第一条原则。因为休谟所说的观念源自印象是简单观念源自简单印象。但是复合观念可以不来自简单印象,而来源于简单观念。并且我认为这个推理过程反而能证明观念不能凭空产生,而是以最初的印象作为根据。如果没有色差、最深蓝色、白色这些简单印象的存在,就不可能由从这些简单印象得来的简单观念推出特殊色调的复合观念。可以说,观念或是间接地或是直接地从印象而来。

  三、观念源自印象是经验命题,而非必然性命题。

  最后,即便有人依然不同意我上述的推理过程或认为这个人所形成的特殊色调的观念是简单观念而非复合观念。那么,依然不能影响休谟第一条原则的正确性。因为休谟认为他所提出的第一条原则是经验命题,而非必然性命题。休谟本人已在《人性论》中说明:“这个例证是罕见的,几乎不值得我们注意,而且它不起作用,我们不应为它而改变我们的一般准则。”

  让我们再回顾一下休谟是怎样论证简单观念起源于简单印象,或印象是观念的原因的。

  休谟的推理步骤如下:1.简单印象和简单观念是互相伴随的,2.两者之间有重大联系,必有一个是依靠另一个的;3.简单印象总是出现于相应的简单观念之前,于是4.结论:前者是原因,后者是结果,简单观念起源于简单印象。

  在上述推理的各个步骤中,休谟惟一的根据是对经验现象的观察,他是通过“搜罗种种现象来证明这个命题”的。而所谓“蓝色”色调的个别的现象不足以提供普遍的论断,普遍的论断出自于对“恒常出现”的某类现象的观察:简单印象与相应的简单观念相伴随是“根据类似的知觉之间这种恒常的会合”;简单印象永远出现于相应的简单观念之前也是根据于“恒常的经验”。凡是略微了解休谟关于经验推理尤其是因果推理的人,对休谟的上述观点都不会陌生。休谟认为,一切经验推理都是或然的,它不提供普遍必然性,就是说,经验推理的反面总是可能的,不管它达到何等普遍的程度。既然因果推理是经验推理,所以同理,因果推理不是必然的。休谟后来指出,因果推理的本性在于两类经验现象的“恒常会合”在人心中产生的习惯,尽管休谟对上述观点的明确表述是后来经过一系列详细论证后提出的,但他的基本思想是始终一致的,对于以人性科学的“第一条原则”之称的观念起源理论也完全适用。也就是说,在休谟看来,观念起源于印象是一个经验命题,它来自于经验观察,以经验的“恒常性”为根据,它并不是绝对必然的,如果出现了例外,那本是经验原则的应有之义。经验推理只追求尽可能广泛而不是绝对的普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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