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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始丁书苗在官场没有门路 后来结识了***

时间:2021-06-29 07: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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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始丁书苗在官场没有门路 后来结识了***

丁书苗的第一桶金来自于铁路运输。当年,为了在山西老家获得铁路车皮,没有人脉的丁书苗直接到铁路部门找关系,一开始丁书苗在官场没有门路,人家看她是农村来的都不搭理。但丁书苗不死心,蹲在领导宿舍门口,不关门时,她就进去,把领导的袜子、床单、内裤、衬衫、外衣拿出去洗,能洗的全都洗干净。最终,她把领导感动了,获得了车皮。之后,丁书苗一步步结识铁路系统更高级别的人,不认识领导,她就找领导的保姆或司机、秘书,最后总能找到领导。最终,丁书苗经人引荐,结识****。

学历低不是丁书苗现象真问题

丁书苗的犯罪行为和违法所得,和她的学历有什么关系呢?说到底,丁书苗是****的一个典型标本,而****的本质是权力腐败。也就是说,腐败的权力才是丁书苗的违法根源,正是依附垄断权力,才构建了她黑色的财富帝国。

判决有标杆意义

对丁书苗的审判一直为大众所瞩目,因为她深涉原铁道部部长***一案,公众期待着她能受到法律的严惩。而对她的一审判决甫一作出,更是引发了媒体和网络的震动,因为这一判决刷新了几个指标,对于以后打击行贿犯罪,具有标杆意义。

首先,这个标杆意义体现在对行贿犯罪的严厉惩治。在贿赂类腐败犯罪中,行受贿是一对孪生儿,通常有受贿犯罪就有行贿犯罪,而且很多情形下,是行贿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引诱官员受贿,诱发贿赂犯罪。然而,在实践中,我们对受贿犯罪打击力度很大,但对于行贿人通常是放一马,不予以追究刑事责任。有的行贿人即使被送上了法庭,板子往往也是“高高举起,轻轻放下”,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或者缓刑,或者是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被重判的案例很少。

行贿人通过行贿是想获取不正当利益,如果仅仅对行贿处以自由刑,也不对财产进行处罚,那可能造成“牺牲我一个,幸福一家人”,或者等他出狱后又可以花天酒地地享受,如此就难以遏制行贿犯罪。司法机关对丁书苗处以史上最高的对个人的罚金刑,就是要让她不能从行贿上获得利益,既让她失去自由也让她财产落空,如此就能警戒其他潜在的行贿人不能作奸犯科,不要指望从行贿中获得利益。这对于预防行贿犯罪具有标杆意义。

当然,对于丁书苗的判决具有标杆意义,但是,要在实践中真正发挥作用,还需要在司法和立法方面作出更大的努力。在司法层面,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应当以这一案件为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要求各级检察院加大查处行贿犯罪力度,各级法院依法严惩行贿犯罪,让这一案例真正成为标杆。

丁书苗被罚25亿并不值得惊讶

丁书苗案暂此案最大的看点,就是那张高达25亿元的“罚单”。就个人犯罪而言,25亿元的罚金,确实够高,高到了超出一般民众的想象。那该是什么样的生意,才可能赚到这么多的非法所得!

从检方指控不难看出,丁书苗被罚25亿,似乎并不值得特别惊讶。

被指中国高铁及衍生项目重要的既得利益者之一,丁书苗确有雄厚的经济实力。据披露,在2007年到2010年间,丁书苗等人先后帮助23家企业在57个铁路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中标,涉及金额1858亿余元,收取中介费30余亿元,其中,丁书苗违法所得20多亿元。

不仅如此,除了“掮客”的身份之外,丁书苗公司旗下企业涉足高铁设备、影视广告等多个领域。2013年9月,丁案开审时,检方曾指控,2004年至2011年间,她为获得铁路货物运输计划、获取经营动车组轮对项目公司的股权等,与原铁道部长***存在利益输送,而丁书苗也并不讳言与***的关系。那么,这一块是不是存在更为隐秘的非法所得?

一般而言,罚金数额的裁量主要依据违法所得、造成损失大小等因素,丁书苗在不到10年时间里,长袖善舞,从中国高铁及衍生项目中获取巨额利益,被处以高额罚金,罪有应得。

作为一种财产刑,罚金是以剥夺犯罪人金钱为内容的。但如果罚金额度与犯罪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存在差异,则会衍生诸多后续的难题。罚金过高,容易流于“空判”;而罚金过低,则很难起到应有的惩戒作用。案发后,丁书苗行贿犯罪获得的不正当财产利益和非法经营犯罪的违法所得已基本追缴。也就是说,丁案罚金,或已到位,将不会出现“空判”。

那么,剩下来的,就是如何体现法律对公平正义的维护,以及对公众价值观的重塑了。而这些,远比追缴25亿元罚金更为艰难。换言之,罚金25亿并不值得惊讶,而何以能够获得如此高的非法所得,才是真正值得惊讶的事情。

一个街边小贩出身的丁书苗,就可以在短短几年时间,撬动庞大的高铁市场,将一众**玩弄于股掌之间,并获取“特别巨大”的非法利益,这样的现实显然耐人寻味。政商关系如何把握好尺度,必须有一个清晰的界限。对此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则应有更细致具体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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